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名称
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规。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