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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资金筹集后没有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资金筹集后没有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的审计适用法规。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第十条:“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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