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名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实施,面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未成年人、大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进行筹资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处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六、适用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