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财务收入不一致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财务收入不一致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财务收入不一致
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发[1998]44号。
法规条目: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定性依据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财务收入不一致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社字[1999]60号。
法规条目: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定性依据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财务收入不一致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社字[1999]60号。
法规条目: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处罚依据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9]60号。
法规条目: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