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规条目:第二章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性依据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法规条目: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定性依据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法规条目: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二、处理处罚依据法规名称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规条目:第二章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法规名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法规条目: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