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定点资格、变更登记、违规处罚等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概念
定点零售药店是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获得定点资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药品服务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业务流程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自2001年以来相继出台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管理流程如下:
(一)资格申请
要求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由药监部门出具的以上人员在职在编的证明材料;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定点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申报。
(二)资格审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凡主城6区内的药店均可申请,填报《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书》,取得定点资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检合格;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并接受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6.具备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7.具有1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 0平方米,药品仓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年度检查
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有效期满1个月前按审查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年审申请,逾期不申请年审的,定点资格自动注销。
(四)违规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法规请有关管理部门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1.不严格按照药品价格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的;
2.不按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剂量配药的;
3.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外的药品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
4.结算中弄虚作假的;
5.参保人已付费,又骗取基金的双重收费;
6.出售假药、劣药的;
7.违反国家、地方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