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及时参保登记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及时参保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1:参保企业未及时缴纳职工医疗养老保险费用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规条目: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性依据2:正常经营企业偷逃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规条目: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处理处罚依据
法规名称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规条目: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 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名称2:《社会保险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