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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的适用法规。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1: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定性依据2: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定性依据3: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处理处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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