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名称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1999〕14号
法规条目: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处理处罚依据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1999〕14号
法规条目: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处理处罚依据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资金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1999〕14号
法规条目: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