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医疗保险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收入上解不及时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收入上解不及时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1: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收入上解不及时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社字[1999]60号
法规条目: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1: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收入上解不及时法规名称:《社会保险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规条目: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处罚依据2: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收入上解不及时
法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社字[1999]60号
法规条目: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