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失业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失业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名称
失业保险基金综合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失业保险的概念,以及失业保险的原则、管理部门,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原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等。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内容
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一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
三方负担原则。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目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职能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业务处理
(一)失业保险业务处理——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适用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