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失业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失业保险征缴审计
词条名称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基本程序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基金征收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等。
一、内容
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征收计划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
(三)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再将计划分解至各区县地税进行征收。
(四)征收失业保险费进入各区县国库;当地国库将征收到账失业保险费总额各50%,分别划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专户,进入市级财政专户的资金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当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相关规定由市级调剂基金支付。
二、业务处理
(一)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各区县 自治县、市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经审核的缴费人申报缴费计划,地税部门据此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督促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缴费计划同时抄送当地财政局。
2.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直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按实际到账资金和财政专户开户行出具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日报表记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账通知联记账,地税部门凭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核对销号。
3.各区县 自治县、市 财政部门将当月财政专户收到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于次月五日前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每月末,区县 自治县、市 财政部门应与银行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无误后,编制基金会计月报表和财政专户对账表,于次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社保处,财政专户对账表同时分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
(二)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
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可以申请调剂。
申请条件
1.失业保险费征收率达到征收计划的90%以上,按月进度表计算。
2.按月向市财政转户上解征收50%的资金。
审批程序
1.区县就业局向市就业局书面申请并附《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
2.市就业局根据申报条件审核,汇总数据和情况后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将调剂金及时划拨到相关区县财政专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其基金发放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资金垫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参考文献
[1]《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
[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