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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失业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失业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名称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期限情况、合格证书发放、职业培训经费申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监督机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资料保管期限等。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的概念

参加人员:失业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培训机构: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协议的,可按本办法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的内容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限不得低于6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实作训练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职业培训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无法满足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专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其它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但事前应凭《职工失业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业务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将培训班学员的《职工失业证》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一份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送职业培训机构,一份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学员学习考勤表、教学计划、教师教学方案和考试试卷。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分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两次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形成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报告,连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于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可在下一期报送。

参考文献

[1]《失业保险条列》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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