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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失业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失业保险支付审计

词条名称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费申报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费申报程序,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资金来源等。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费申报的概念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已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所持《职工失业证》上注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

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费申报的内容

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无法满足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专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其它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但事前应凭《职工失业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之培训费申报的控制环节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所有资料,包括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学员花名册、学员学习考勤表、教学计划、教师教学方案和考试试卷等,应分年按班建档留存,保管期限不低于2年。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合格人数后,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每培训1人,给予300元到500元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划分为300元,400元、500元三个标准补贴(生产、运输等行业500元,商业、服务等行业400元,农牧渔水利生产人员及其他行业300元)。为鼓励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培训就业率,凡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由职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就业、帮助实现灵活就业(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已组织就业及其它形式的就业)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200元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在申请经费补贴时,单位招用的附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的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柞机构出具《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复印件,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组织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实施,其经费来源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费中列支。

参考文献

[1]《失业保险条列》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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