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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时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表现在:

(一)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建设程序

(二)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三)违反建设用地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四)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五)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定性依据

(一)《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程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之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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