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词条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重点介绍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相关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审计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