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签订合同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违规签订合同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定性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三、……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
“四、……1、……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三、……5、……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1、……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