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时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前期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属于违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罚。招标代理机构也是工程前期相关服务单位之一,其资质舞弊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
二、法律定性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律定性依据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处理处罚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律处理处罚依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四、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投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