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准备审计
词条名称
投资项目违规串通投标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串通投标时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违规串通投标常见表现形式有:(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二、定性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四、参考文献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