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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应交财政的竣工

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应

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时使用的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

3、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

4、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

5、应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

二、定性依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三、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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