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名称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建设项目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时使用的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多支付工程设计费。二、定性依据
(1)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三、处理处罚依据:
(1)原国家计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