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时使用的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二、定性依据
(1)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处理处罚依据:
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