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
词条名称
施工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违规多计工程价款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施工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违规多计工程价款的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1.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量。
2.超出合同规定范围、设计图纸范围计算工程量。
3.违规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
4.违规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和提高取费标准,多计工程价款。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6.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结算。
7.违反合同约定调增综合单价,或依据约定应调减而未调减综合单价。8.总包管理费、包干的措施费等费用计取不合理。
二、定性依据
1.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工程量计算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2008版规范的部分条款做了修订、增删,在法规引用时应注意。
3.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定额等
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处罚依据
1.审计署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