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尾工工程的相关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尾工工程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一)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十八、……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