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相关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即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和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时使用的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两种即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或者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二、定性依据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化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