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名称
未具备条件而提出整体竣工验收申请的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总承包商竣工决算意识不强,未具备条件而提出整体竣工验收申请的审计错弊类型,并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此种错弊类型的审计核查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一旦上述条件不满足,那么就会造成未达到竣工条件而竣工验收的情况,有可能对整个项目的质量造成隐患。本词条通过对某审计案例进行分析介绍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提出整体竣工验收申请的情况:
某施工单位甲作为总承包方,承建B市一高档小区的施工项目,甲负责土建部分,并将住宅的机电安装和室外管网分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小区住宅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并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但小区的室外天然气管网因市政供气方案变更,小区内天然气降压站位置尚未确定,既影响了管网安装,又导致小区绿化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甲公司考虑到自己承建的土建安装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马上要截止,遂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办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申请。建设单位聘请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
审计认为该工程并未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甲公司提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申请并不合理。尽管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担该小区工程的施工项目,且其负责土建施工经验收合格,但由乙公司分包施工的安装工程还未完成。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才能组织竣工验收,而甲公司由于整体验收意识不强,忽视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整体竣工验收申请。
在本案例中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后,及时组织甲公司和监理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要求甲公司收回验收申请。同时,在会上还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签署了后续项目的进度责任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审计建议,就合同工期的延期变更和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项目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客观公正地满足了甲公司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估活动的需要。同时甲公司表示作为总承包人将督促和监督分包人的进度和质量,加强对分包人的管理。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务——跟踪审计必备实务操作规范与指南》,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中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