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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名称

竣工验收档案管理不到位,档案资料移交滞后的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不到位,档案资料移交滞后的审计案例。

20X1年1月15日,某市施工单位S作为该市新建地铁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完成了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了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提交了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了技术及管理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签署的重大修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交了经设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的检查报告;项目完整的技术、质保资料均有完整的档案;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已经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该项目已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公安消防、人防、环保)进行验收,并获取了验收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验收中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15天内向某市建委有关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在试运行结束后,对试运行收入及时冲减了建设成本。但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一年后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在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专项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新建地铁工程存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严重滞后的问题,这不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6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规定。经审计调查得知,滞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负责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档案业务不熟,建设单位缺乏档案管理制度,而造成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迟迟未能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专项审计小组对此取证,建设单位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就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降级处分,并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务——跟踪审计必备实务操作规范与指南》,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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