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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验收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涉及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时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常见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二是建筑项目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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