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的相关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经重新审批。
(二)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无法完成。
(三)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
(四)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二、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八、……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二)《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二)参考项目所在地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法规、条例或管理办法。
四、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2]《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 1154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交通部令第6号)[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