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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词条名称

建筑工程违规交付使用的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建筑工程违规交付使用时常见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表现形式

建筑工程违规交付使用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

(二)建筑工程试运行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二、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参考文献

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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