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词条名称
项目采购管理绩效评价的内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绩效评价的内容等相关知识。
一、项目采购范围评价内容
项目采购范围是否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项目采购是否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已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依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具体是: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是否均已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项目采购方式评价内容
投资项目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项目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规定。
三、项目采购管理评价内容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是否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是否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未采购: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项目采购预算评价内容
采购人是否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是否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五、项目采购计划评价内容
采购人是否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规定时间内,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六、项目采购条件评价内容
依法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投资项目采购,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采购人已经依法明确;
2、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报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核准;
4、采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项目采购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具备。
七、项目采购程序评价内容
1、发布公告或邀请函评价内容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是否符合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规定。采购人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不少于二十日。
招标公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是否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是否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投标人资格审查评价内容
招标人是否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是否随意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是否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是否存在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况。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是否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发售招标文件评价内容
招标采购人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包括以下内
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工程招标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1)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答疑评价内容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是否存在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或者未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5、评标专家抽取评价内容
评标专家是否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按照规定程序抽取,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的,是否回避。
6、投标报价评价内容
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是否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是否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投标人是否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投标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是否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7、开标评标定标评价内容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开标时投标文件是否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独立履行了审查投标文件、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等评标职责。
采购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认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8、中标公告评价内容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是否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采购合同管理评价内容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采购人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是否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采购档案管理评价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的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是否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