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阴阳单截留收入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阴阳单截留收入常见弊病使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和交付不合规合规,以扣除佣金后的净保费结算问题。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误导客户、虚假业务、侵占保费、不正当竞争、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