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常见弊病使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对保险公司采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报费用支出问题。
一、定性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