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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业务虚挂代理业务套取佣金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业务虚挂代理业务套取佣金常见弊病使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将直接业务转挂为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问题。

一、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四)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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