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以职务消费为名虚列费用套取资金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以职务消费为名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常见弊病使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对虚挂业务代理套取手续费及虚列费用等问题。
一、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总公司直接开展的业务,总公司本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用于支持销售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