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虚假发票套取资金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适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对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等问题。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立‘小金库’。”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主观财政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金融机构设置的‘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送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主管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5〕财金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