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资产审计常见错弊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就保险公司资产审计常见错弊适用法规具体法规条目进行了介绍,主要针调节利润、对账外资产、“小金库”等问题。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立‘小金库’。”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主观财政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金融机构设置的‘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送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主管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财会49号)
《禁止金融机构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5〕财金第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