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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中介和代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保险中介和代理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中介及代理手续费审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针对部分保险中介及代理公司存在手续费违规收取问题的审计知识、审计方法、常见错弊、以及保险中介及代理手续费问题中的审计适用法规。

一、审计知识

手续费支出为保险公司承保类支出的一种,所谓的承保类支出指保险公司为在市场上获得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来讲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支出。一般保险公司会对手续费制定相应的政策,政策中会明确各险种手续费支付上限控制标准;手续费支付上限控制标准应与产品费率水平联动,即不同销售价格水平对应不同的手续费水平;明确手续费超标使用授权审批流程。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险种的手续费率由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协商,只要不超过上级公司规定的限定水平均可。

审计方法:手续费支出通常按照险种和销售渠道装进行明细核算。发生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首先,真实性的审计。按支付对象进行分类汇总,抽查总金额大的代理公司进行延伸调查,或者比较代理公司的业务量和手续费金额,抽查平均手续费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延伸调查。主要是跟踪手续费支付后的实际资金流向,关注是否有手续费通过代理公司账户回流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开、虚增手续费形成小金库的情况;保险公司及员工向代理公司收取回扣的情况。其次,完整性的审计。对照保险公司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和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的保险业务清单,重点对市场竞争激烈的险种、公司规定不允许支付手续费或者手续费率低的保险业务、政策规定不允许支付手续费(如政策性农险)的险种进行抽查,延伸代理公司的银行账户,检查是否有通过其他渠道汇来的手续费收入。在对其他支出类账户的审计中也要关注是否有虚列支出用于支付手续费的情况。第三,合规性的审计。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规定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对未收到保费资金的业务严禁支付手续费,不允许采用坐支方式支付手续费。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手续费。代理业务退保且已支付手续费的,各级分支机构应向代理人追回已支付的手续费。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销售费用的管理。对全部由保险公司直销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销售费用应严格从承保费用中列支,不得变相套取手续费;对由保险公司直销人员和代理人员混编的综合团队,应做好手续费的合规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超标支付手续费,对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超标支付手续费的,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均为不合规操作。

二、常见错弊

分支机构超标支付手续费,变相套取手续费。三、适用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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