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中介和代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保险中介和代理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中介及代理虚挂应收保费审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针对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已知保险公司虚挂的应收保费不可能收回,挂账几年后可能核销这些应收保费;或者用虚开中介发票方式套取的资金支付这部分坐扣保费的缺口等违规问题的审计适用法规。
审计知识:保险公司虚挂的应收保费不可能收回,挂账几年后可能核销;或者用虚开中介发票方式套取的资金支付坐扣保费的缺口;或者用新收取的部分保单保费还掉一部分挂账较长的应收保费,将挪用的新收取的保费再挂在应收保费上,依次滚动来掩盖应收款的长期挂账。
审计方法:查看内审计划及内审报告、财务业务检查报告、董事会及总裁会会议纪要、举报记录等寻找违规舞弊线索。充分做好非现场阶段资料收集和数据采集工作,确定审计重点。通过个采集应收保费总体存量、应收清单、逾期情况业务结构、账龄结构及业务渠道等方面数据,从总体上把握应收保费的余额、发展趋势、分布状况、变动规律和突出特点,根据数据异常确定审计重点。
常见错弊:实行分析性复核,从不同层面剖析应收保费的真实性。关注补录业务的入账完整性,核实是否真实存在净费入账的情况。主要是分别抽取不同类别险种的若干张连号的生效保单,与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财务入账数据核对,检查保费收入是否入账以及是否全额入账。
适用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