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理赔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理赔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预付赔款规范性审计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预付赔款规范性审计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部分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预付赔款规范性审计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第一条“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在核算准备金评估结果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赔付相关科目的核算方法,包括理赔费用、追偿款、预付赔款等,杜绝入账准备金与现有科目核算存在重复或者遗漏”。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三、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五)保险公司应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