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再保险合同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再保险相关概念、种类及安排方式。
一、再保险概念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并签订合同的,为再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内容
再保险分出人(以下简称“分出人”)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把部分保险业务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能够增加其继续承保的能力,甚至可以使再保险分出人有能力承保其原本无法承保的高风险项目;分出人还可以通过再保险安排对自身的企业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控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规模,降低风险的集中度;同时,再保险安排也可作为分出人降低资本需求的工具之一,用来管理偿付能力风险。
三、再保险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四、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参考文献《保险法》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7号:再保险业务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