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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再保险经纪业务审计问题适用的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再保险经纪业务审计问题适用的法规

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第三章再保险运营管理:第二节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三、账单及结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进行账单编制(包括日常账单、保费调整账单、重置保费账单、浮动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等)、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账单中的会计科目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中,再保险双方均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做到及时、准确,严格履行再保险合约对余额结算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无正当理由的长账龄应收、应付款项。

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履行结算和支付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支付。

账单及结算管理涉及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体系。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第二十一条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二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参考文献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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