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管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保险公司财务机构管理和财务人员管理的概念、内容以及相关知识等。
一、保险公司财务机构管理和财务人员管理的概念
保险公司财务机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财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要求与管理。
二、保险公司财务机构管理和财务人员管理的内容
(一)财务机构管理
1、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如果设立多个部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3、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二)财务人员管理
1、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任命财务负责人;有关任免文件应当抄送监管部门。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2、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需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经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有关任免文件应当抄送监管部门。临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3、保险公司应当配各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4、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具有熟悉保险责任准各金评估原理和实务的人员。
5、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各类资金的划拨、清算,并不得与会计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交易等岗位兼职。
6、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
7、保险公司应当实施分支机构财务经理委派制,各级分支机构财务经理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当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
8、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和人员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检查,防范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
9、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监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属于离任审计范围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参考文献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2号:财务分册》(保监发[2012]18号)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规定的要求》(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