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公司机构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部分相
关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杌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按照便于管理、易于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