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部分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处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逐步采取影像扫描等方式辅助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基础管理控制活动。应针对基础管理的各项职能和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基础管理有序运转、协调配合,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各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轮岗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保险法》;《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