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账务处理程序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公司账务处理程序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部分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保险公司账务处理程序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处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逐步采取影像扫描等方式辅助归档保存”。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政策;(二)会计估计;(三)会计科目;(四)账务处理;(五)财务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单元、计量方法、计量假设等具体规则;(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方法、标准、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等具体规则;(三)分拆核算的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等具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