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部分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审计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进行评估,选择具有与自身业务规模、经营模式等相匹配的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于做出聘请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于做出解聘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轮换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聘请、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其他保险公司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或者同一注册会计师连续签字的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最长可延缓2年更换,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九十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复核保险公司报送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报告。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大工作疏漏或失误等,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要求保险公司终止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