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词条介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概念、人员构成和职责等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二、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三、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业务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