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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住房公积金补缴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单位在申请公积金缓缴后,在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缓缴的公积金予以补缴。本词条主要介绍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概念,业务流程及办理规定等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业务流程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81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补缴手续。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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