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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常见错弊问题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依据。

一、违规行为描述

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单位在申请公积金缓缴后,是否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为职工补缴了公积金,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不交公积金,侵害职工利益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常见错弊问题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依据。

二、审计定性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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